常見七個誤區,看看你對物業誤會到底有多深?
對于購房者來說,在賣房子時,都會對房子進行諸多的考察,不管是周邊還是小區的管理和舒適度。這大很大程度上都是購房者選擇房子的首先考慮買不買的理由。不過,在購房的時候,很多人都對物業的認知上存有不小的誤區,來看看都有哪些誤區吧。
誤區1:沒住或者沒裝修不交物業費
有的業主會認為在自己還沒有住進這個房子或者還沒有對房子進行裝修就不用交物業費,這種想法是錯誤的。因為在法律意義上來說,當開發商將符合交付條件的房屋在約定的時間交房后,該房子的所有權已經由開發商移交到了業主手中,在平常的公共性服務中,物業公司已經在為該房提供了物業管理服務(比如設施設備的養護、清潔綠化等服務),所以,無論是收房后還沒完住進來,或者收房后還沒有對房子進行裝修,都是需要交物業費的。
誤區2:從入住的時間開始計算物業費
就像前面說的,業主在辦理收房手續后,并按照約定日期收房,在辦理收房手續之日起開始計算;未按收房手續約定日期拖延收房手續的,以開發商發給業主的“收房通知書”上標明的交房時間的次月開始計收物業管理費
誤區3:未簽物業合同不交物業費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在業主委員會依法成立后,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之間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如果業主委員會未與物業公司簽訂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但業主事實上接受了物業服務,業主則應按實際發生的服務價格向物業公司交納相應費用。
誤區4:對物業服務不滿意不交物業費
對于小區業主和住戶來說,小區的舒適度決定這業主們的滿意度,如果物業公司的物業服務不達標,五個質量服務不到位,會引起業主對該物業公司很大的反感度。但小區出現服務質量與收費價格不符的問題時,業主們可以通過業主委員會直接與物業管理公司交涉,甚至可以根據合同的約定改聘其他物業管理公司來管理小區。
誤區5:家中被盜被淹不交物業費
《物業管理條例》第47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保安秩序維護部服務內容不包含對住戶室內財產的秩序維護工作。物業公司收取的秩序維護費僅用于維持小區公共秩序和日常巡視,并非是對小區內特定的人、財、物予以管理。只要秩序維護員服務達到規定的要求,物業公司就沒有法律責任。
誤區6:房屋質量存遺留問題,不解決不交物業費
房屋質量存遺留問題在物業和業主之間也是引發了諸多的爭議,很多業主會在這些問題上以拒絕交物業費的方法很物業公司對抗,但開發遺留問題是業主和建設單位之間的問題。而物業費用是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的法律問題,二者不能混淆,業主拒絕交納物業費是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的行為,要承擔違約責任。對于開發遺留問題,業主應當與建設單位或通過物業公司代為協商處理。
誤區7:物業公司沒給我家服務不交物業費
在物業費里,它包含的服務并不少,物業費同時還包含這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物業公司辦公費用;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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